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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发扬“枫桥经验” 以“和”为贵
发布日期:2023-04-19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搭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息诉与行政化解、社会调解等相互协作配合机制,妥善解决了一批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不稳定、不和谐问题。2020年以来,化解各类刑事、民事、行政争议纠纷339件,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常州检察应有贡献。


两工友“冰释前嫌”

“我当时脾气来了没收住,不该动手的,对不起。”“我当时说话态度不好,我也有责任。”2022年5月12日,在溧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检警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

吕某和方某是溧阳某工地工友。2021年6月,双方因电梯检测问题发生争执,吕某竟将方某肋骨打断,经鉴定构成轻伤。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以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之后多次组织两人调解都未能成功化解矛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22年5月,溧阳市检察院驻溧阳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宋瑜应邀提前介入此案,在全面阅卷,反复察看现场监控录像,并走访目击证人核实情况后,宋瑜了解到案件发生后,吕某因诉累无法专心工作,方某也因数万元的医疗费用陷入生活困境,双方深受困扰。为防止双方见面后提及旧事再次争锋相向,宋瑜决定联合公安机关分头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宋瑜向吕某详细说明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影响,公安民警则向方某分析此事责任占比和诉讼风险,在检警“背对背”释法说理后,两人终于打开心结,答应调解。5月12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双方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吕某当场支付给方某4.5万元医疗费用,方某为之前的出言不逊向吕某致歉,并向吕某出具谅解书。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第三方介入促亲兄弟握手言和

“听了殷书记的话,我觉得自己不对,亲兄弟闹到这般田地,传出去真难为情。”2022年5月23日,62岁的老高和弟弟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愿意支付医药费4万元作为赔偿。长达七年的亲兄弟故意伤害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2015年,在外地打工的金坛村民小高委托其兄长老高装修其老屋,预算2万元,老高欣然接受,但随着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上涨,装修费用远不止2万元。2021年7月20日晚,老高到小高家中讨要装修款未果后,持榔头砸坏小高家中大门,并砸伤小高右手拇指。经鉴定,构成轻伤。

2021年3月,公安机关以老高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刘展是该案承办人。通过认真审查阅卷,她认为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在走访老高所在村委会过程中,刘展了解到当地村委书记老殷对兄弟俩家庭情况熟悉,便邀请他介入做“和事佬”。

“老高就是爱面子,嘴上不同意,你看看你,哪次调解不是第一个到?”调解开始前,老高提前一个小时就到了会场。见到老高,殷书记开着玩笑,“咱们仨都是在村子里一块长大的,有啥迈不过的过节,你们来了,就听检察官好好说道说道。”

在殷书记开导下,老高和小高终于抹开芥蒂,重新坐到调解室内,听检察官谈事实、讲情理、说法律,最终老高主动向小高承认错误,同意赔偿要求,二人现场握手言和,最终发生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

2022年8月2日,在刑事和解成功的基础上,刘展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老高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审查,在公开审查过程中,老高数次真情流露“我们兄弟因为这个事儿,这些年都没有握过手、问过好了。现在好了,我也能去我自己装修的兄弟家里坐坐了。”同日,检察机关对老高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毛钱”的矛盾终于化解了

“我确实太冲动了,老兄弟,对不住你啊!”8月1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老陆主动握住邻居老刘的手,真诚地表达了歉意。这起因“一毛钱”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和解。

2022年1月28日,老陆应邀到邻居家与老刘等人搓麻将。期间,因输赢少算了“一毛钱”,老陆、老刘两人发生口角,后互相推搡。老陆使用拳头对老刘进行殴打,至其三颗牙掉落,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老陆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老陆已经年过八旬,与六十多岁的被害人老刘是同村邻居,平日里关系和睦,这次一时冲动动了手,但主观恶性并不大。“看起来是一起一毛钱引发的‘小案’,但案件当事人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关系,处理的不好,双方的矛盾可能会升级。”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为最大限度化解因案引发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决定组织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首次通过电话沟通后,老陆和老刘对人身损害赔偿款的心理预期存在不小差距。老刘表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这次受伤治疗的费用给家庭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因此坚持要求老陆支付赔偿金45000元;而老陆则声称自己已经八十多岁,每个月只1000多的退休金,儿女经济也不好,且认为该案中“老刘也动了手,怎么就是我一个人的错?”因此消极应对调解。面对双方的僵持局面,承办检察官针对双方情况,分别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经检察机关核实,被害人老刘确实家境困难,且案发后嫌疑人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导致其后续治疗费用难以为继。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被害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燃眉之急。经多次面对面调解后,老刘表示,考虑到与老陆平日关系不错,且此次案件中自己也有部分过错,愿意退让一步,只需要老陆承担医药费21000余元。

随后,承办检察官将被害人的诉求与嫌疑人老陆进行多次面对面沟通。一开始,老陆依旧无法理解,但承办人耐心的解答了他的疑惑,阐明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列举相关案件,向其说明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意义。经过深入交流,嫌疑人老陆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也愿意承担责任。看到对方的诚意,老刘也表示愿意再作出让步,最终由老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9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经过前后13次调解,8月12日,双方在武进区检察院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老陆当场支付了赔偿金,被害人老刘也表示了谅解。日前,武进区检察院依法对老陆作出不起诉决定。


娃能入学了

“孩子的户口问题解决了,娃终于可以上学了……”2022年6月30日,周某来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将一面写着“督案春风化雨 传递司法温度”的锦旗送到了该院副检察长蔡亮亮的手里激动地说道。经过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困扰周某数月的孩子户籍登记难题终于在幼儿园报名日前一天得到了解决,周某的儿子小周也可以顺利地办理入学手续了。

该案因户籍登记纠纷引发,小周因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有误,出生医学证明被判决认定无效,公安机关据此注销了小周的户籍信息。随后周某持可以办理户口登记的相关证明至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小周的户籍登记,公安机关以其未穷尽方法为由予以拒绝。后周某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小周的户籍登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法院邀请检察院参与该案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此时恰幼儿园入学报名在即,户籍问题直接关系着小周能顺利入学,接受学前教育。为保障小周受教育权利,新北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同步研究了户籍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现在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条文中,除了公安机关据以拒绝恢复户籍登记的具体规定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小周恰恰符合该兜底规定,可办理户籍登记。

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后,检察官向周某核实确认了小周的相关情况,并听取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意见。经多次磋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对小周的实际生活、居住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为小周办理户籍登记,保障小周能及时报名入学。

2022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为小周办理了户籍登记,当日周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逃避执行的处罚款被追回了

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某餐饮公司向行政机关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款。至此,一起陷入执行僵局三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检察建议发出5日后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7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审查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发现某餐饮公司在被移送执行中办理了注销登记,法院认为执行主体已不存在,做出了终结执行裁定。钟楼区检察院立即向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情况,区城管局表示该罚款至今仍未缴纳。因公司注销,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行政处罚完全变成了一纸空文。钟楼检察院认为这很可能是一起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逃避行政处罚的案件,随即进一步开展调查。

经向相关部门调阅行政执法材料,钟楼检察院发现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向餐饮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执法记录仪也显示《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为现场送达,该公司对被行政处罚属于明知。但从行政审批局调取的注销登记材料中发现,该公司在明知自己被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的情况下,仍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填报“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等虚假内容,公司股东还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签字承诺无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该案丧失执行主体的原因系公司股东恶意申请注销登记,公司主体应当恢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继续执行。2022年7月30日,钟楼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检察建议发出后,钟楼检察院并未停止后续工作,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如何及时、有效保障处罚款执行到位时,提出更优化的意见:撤销注销登记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追加恶意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通过法院执行程序继续执行;对撤销注销登记可能面临程序流转时间长、司法资源占用多、追回罚款效率低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发挥自身监管职能,运用企业信用监管惩戒机制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多方寻找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某下落,在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下,吴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司法救助暖人心

“检察机关为我尽心尽力,我接受你们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小张息诉服判。

2017年7月,因病瘫痪的小张在母亲赵女士陪护下前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回家途中赵女士不幸被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经鉴定,赵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尽管保险公司和王某某赔付了相关费用,却无法让已然残疾的赵女士复健如初,照料小张饮食起居更是让她力不从心。

2019年4月,小张以这场事故致其母亲伤残,延误自己康复治疗造成病情加重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3万元。该案历经一审、再审审查程序,小张的诉求均未获法院支持,走投无路之下,小张来到天宁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为何屡次驳回我的诉求,我不服!”

天宁区检察院调查核实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小张的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但她持续申诉,不肯服判,怎么办?实质性化解矛盾成为最佳解决问题的办法。“于是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小张打开心结。”该院副检察长李小中说。

2022年3月2日,天宁区检察院邀请律师、社区工作者、残联工作人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小张的父亲老张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尽管检察官和听证员作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老张依然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评议意见不理解,并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的情绪来源主要是现实困境,法理之外还有“人情”。天宁区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小张一家纾困解难,上门向小张发放了司法救助金5000元。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小张身有残疾、家庭困难,但未申请残疾补助或社会救助。追问缘由,原来他们一家系陕西洋县来常务工人员,因小张行动不便一直未返回原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导致其户籍被当地公安机关冻结,无法申请社会救助。

天宁区检察院经多方联系,了解到小张申请社会救助需户籍地公安机关配合,遂主动电话向公安部查询,联系到小张户籍地公安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要求,协同小张现住地的民警、社区工作人员上门为小张拍摄办理身份证所需照片、采集指纹信息、核实家庭情况等,小张户籍地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材料后及时为小张解冻了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


537万元工资到账了

“兄弟们,工资到账了!”近日,常州智新材料公司80多名的职工微信群热闹非凡,无不透露着收到被拖欠两年多工资时的喜悦与激动。同在微信群中的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臧丽伟看到这条喜讯,一桩心事也落了地。

2021年4月初,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致电臧丽伟,想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处理一起群体性农民工欠薪案件。智新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拖欠上百名职工工资一年之久。职工们多次讨薪未果,情绪激动,遂向社会保障部门求助。接到邀请后,该院第一时间跟进,与智新公司所在地镇政府、区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会商解决办法,引导职工们通过劳动仲裁这一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检察官,可不可以帮助我们申请劳动仲裁?”面对职工们的请求,臧丽伟迟疑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依法支持弱势群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能,对是否能支持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律未明确规定。

“那对这一百多名农民工,我们到底是管还是不管?”臧丽伟几经思索认为,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同属劳动者维权的法律途径,检察机关应深刻领会支持起诉的立法原意,主动延伸职能,对劳动者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有困难的也应当支持仲裁。后经请示常州市检察院,2021年4月8日,该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受理了符合劳动仲裁条件的86名职工支持劳动仲裁的申请。

受理申请后,厘清职工劳动关系和每名职工的工资数额,成了办案的一大难点。臧丽伟多次向智新公司和职工核实,调取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等资料审查,筛选出职工工资构成、工作月份、每月金额等关键信息1000余条,逐个逐月核算出职工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和经济补偿金,金额精确到了几毛钱。2021年5月11日,该院将86份支持仲裁书送达区劳动仲裁委。同时,指派专人全程参与仲裁庭开庭和调解。2021年7月,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职工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智新公司支付86名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共计537万余元。

可问题远不止这么简单。智新公司早已停产且负债累累,职工们虽拿到一纸裁决书,却无法兑换“真金白银”。为让职工们早日拿到工资,该院建议职工们尽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智新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公司系国有企业转制,资产结构复杂,人员安置漫长,破产清算周期最快也要三年。为尽快将工资发放到位,区检察院、法院、社会保障局与公司所在地镇政府、破产管理人共同研商,最终确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当地镇政府启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再由镇政府作为债权人向智新公司追偿。截至目前,86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均已发放到位。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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