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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可真“刑”!
发布日期:2023-01-11

总有那么一些人,

成天幻想着一夜暴富。

参与赌博“有来有回”,

甚至久赌必输,而组织赌博,

抽头渔利却能“稳赚不赔”,

有着这样共同想法的人,

顺理成章地走到了一起……


简要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无业游民,2022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某、钱某,三人很快就熟络起来,相谈甚欢,准备共同谋划一番“大事业”。在此之前,赵某与钱某曾经因参与赌博而被拘留、罚款,但二人却没有真心悔过,反而“总结经验教训”,妄图更进一步,从赌博的参与者转变为组织赌博的大庄家。

为了干好这番“事业”,三人还纠集孙某、李某、周某、吴某组建起“专业团队”。七人分别负责召集赌博人员、提供赌具、抽取庄风,吃赔赌资、维持赌场秩序、通风报信,提供场地等工作。

在“专业团队”的有序配合下,这番“事业”也逐步“红火”起来,赵某等人以麻将牌赌“牛牛”的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但“好景不长”,6月下旬晚上20许,当地派出所突击开展查禁赌博活动,当场查获赌博人员25人,赌资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赌博现场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罪行。随后,吴某、郑某也主动投案。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审理,被告人赵某伙同钱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孙某、李某、周某、吴某开设赌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多次提供赌博场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郑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赵某、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孙某、李某、周某、吴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七名被告人还各自具有立功、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十个月、十个月、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赵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开设”的含义,在信息化时代,还要做广义理解,除传统营业性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还要警惕网络赌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小赌不怡情,大赌还伤身,开设赌场更要坐牢。赌博,赌掉了金钱,赌掉了人生,赌掉了自由,赌掉了工作,赌掉了家庭......大家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沾染赌博恶习。

(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溧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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