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检察:制发常州首份《家庭教育令》 |
发布日期:2022-03-04 |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相关法律、政策紧跟时代变化不懈调整优化。随着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从前,家庭教育只是“家事”,如今成了“国事”。当未成年人出现了违法犯罪等严重不良行为或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很可能父母也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教育失职,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司法机关将进行干预! 近日,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向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送达《家庭教育令》,要求其依法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市制发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新北区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丽(化名)所在家庭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监护,遂联合区妇联精准施策开展“双向教育”。 一方面 对小丽开展心理干预和价值观引导。 另一方面 向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接受为期一年的家庭教育指导。 当日第一课,新北区检察院即安排了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团队常州市同心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张毅老师,为家长进行了约1小时的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链接 (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完整版)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今年以来,新北区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区妇联等部门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在办案和工作中分类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动促进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展,引导全社会树立重视家庭教育、依法家庭教育、科学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保护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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