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男子非法获取并交换业主信息3万多条获刑一年六个月 |
发布日期:2021-12-10 |
从2020年10月到今年1月,溧阳男子王某非法搜集多个新建居民小区的业主信息9203条,累计发送给他人30400条。12月9日,溧阳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虽然王某与他人之间没有买卖信息的金钱交易,但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事件回顾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王某为了推广自己的生意,在溧阳市范围内,多次非法收集多个新建居民小区业主的信息,每条信息都包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完整内容。在此期间,王某非法获取业主信息共计9203条。经办案机关对其中抽样的100条信息数据进行测试,均真实有效。王某再将上述业主信息资料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他人,累计发送信息30400条。 对于王某“慷慨”提供信息,接收信息的“朋友们”欣喜若狂,也纷纷将手中信息分享给了王某,比如王某从何某处无偿获取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981条;从胡某处无偿获取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662条;从李某处无偿获取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2109条;从潘某处无偿获取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135条。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收受、交换的方式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虽然王某与他人之间没有金钱往来,但是他有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较大,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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