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检察院联合23家单位,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
发布日期:2021-02-05 |
为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呵护未成年人共同成长,江苏常州日前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及干预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破解 “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 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11月,常州检察机关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45件467人,其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占比六成,值得全社会警惕。 常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不能及时寻求帮助,也很难自行维权,使案件发现不及时,直接影响对侵害行为的干预、惩处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因此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 “办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有明显的外在情绪流露或行为表现,相关人员如果将此类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案件就能被较早发现,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为帮助受侵害未成年人迈出维权第一步,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常州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妇联等共23家单位出台《实施意见》,旨在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
常州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暨儿童安全自护教育读本首发新闻发布会 13种情形相关单位 实行强制报告 意见指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经常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依职能联合开展救助、帮扶、干预,帮助受侵害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危困境遇。 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文化环境、网络环境等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所发类型及常见特征,意见中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网络侵害等13种应该报告的情形,并明晰了各单位、组织强制报告及干预的具体职责、报告程序及干预措施。
儿童安全自护教育读本内页 涵盖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 司法保护 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际,常州出台的这一意见,创新涵盖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实践课堂活动,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是拓展了强制报告的范围。将报告义务人由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拓展为经常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 二是明晰了职能单位的报告义务。细化规定了单位、组织所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报告职责,及报告前的证据收集、情况核实等要求,形成了各司其职、联动保护的局面。 三是优化了强制报告程序。在审查立案、证据收集、提前介入等一般性程序设置基础上,加入了亲职教育、一站式询问、联合保护、支持起诉保护等检察特殊保护工作。 四是将干预措施写入制度。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创新将临时看护、监护干预等措施写进制度,努力做到未成年被害人有人管、有人爱。 来源:学习强国 文字:毛翠娥 尤佳 编辑:胡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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