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法院案件显示 微信聊天记录日益成为有效电子证据 |
发布日期:2020-06-03 |
钟楼法院约80%的民事案件显示—— 微信聊天记录日益成为有效电子证据 史某没有想到,自己出于信任借给老同学50万元,可对于还款,对方竟总是借故推诿,无奈的他一纸诉状将老同学告上法庭。庭审中,他提供的2页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性有效证据,让他赢了这场官司。 记者近日从钟楼法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审判的民事案件中,80%以上的诉讼当事人会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请求认定,并有多起案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这表明,微信聊天记录已日益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 史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2016年12月,王某以婚房装修经济拮据为由,口头向史某借款50万元。史某答应借钱,但因当时自己手头也不宽裕,便向王某说明只能每次5万元,逐月借给王某。从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1月17日,史某共10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王某共50万元。不过,王某没有给史某写借条。2018年,王某给了史某一罐虫草制品,折价2万元。 庭审中,史某出示了2页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页显示:2018年12月22日,史某在微信上向王某要求归还借款,王某以文字方式进行的回答中显示其认可自己向史某借款48万元,而史某也认可此前的虫草抵销了2万元借款。另一页则显示:史某多次催王某还款,王某则屡屡以钱在其母处等为借口推诿,并不还款。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判决王某向史某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并按照一定的年利率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9年12月26日,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细化规定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直接用于打官司了。”钟楼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明介绍。 他认为,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沟通联系方式。近年来,民一庭所涉民事案件中,据不完全统计,有80%以上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经法院认定和作为事实依据。 怎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被认可为证据呢?王明介绍,首先,这些聊天记录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目前,司法实践中要实现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有4种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其次,得保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这一问题,王明认为,微信语音属于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法定证据。搜集有用的微信语音证据并用于案件诉讼,应当注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证据,以防止因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同时还要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录音应当未经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王明还提醒,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所明示。应当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以避免微信语音的难辨识性。 何嫄 陈德严 哪些微信聊天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况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成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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