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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罪犯没钱交罚金无法判缓 法援律师慷慨解囊助其获改过机会
发布日期:2020-03-27

黄某某系重庆来常务工人员,暂住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靠捡垃圾为生。2019年9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间,黄某某在何某某的唆使下至礼嘉镇各地,趁无人之际,多次采用三轮车拖行等手段窃得各类三轮车3辆。案发后,黄某某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作案经过,并配合公安机关退出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当日,由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考虑到黄某某为三级残疾人,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未进行羁押。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为黄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在向黄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在告知黄某某相应的诉讼权利及程序规定时,黄某某认为其是受何某某唆使才进行盗窃,表现出不能接受相应处罚的意思。法院依法只得对其盗窃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陈霁寒律师担任黄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首先至法院递交相关手续,并进行阅卷。了解了大致案情后,考虑到黄某某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承办人通过援助中心约见黄某某当面沟通案情及辩护方案。在与黄某某交流之后,承办人发现黄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事实并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是受他人唆使,无法理解为何公权力机关还要对其处罚。同时,承办人也在与黄某某沟通中发现他的家庭状况比较特殊。黄某某本人已有57岁,身患三级残疾,行动困难需要拐杖支持,一直未婚。其在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家住金坛的妻子丁某某(29岁),由于丁某某自小因患病导致智力低下,亦属于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二人后生育一子黄某,身体健康,现于金坛上幼儿园。多年来,黄某某一人定居在礼嘉镇,由于年龄越来越大,且腿脚不便,只能依靠捡垃圾为生,偶尔回金坛探望妻儿。因妻子父母早亡,故妻子儿子都由妻子的外婆抚养照看,整个家庭只能依靠低保及残疾补助度日。

承办人掌握上述案情及黄某某的家庭情况后认为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不会出现问题,重要的是如何让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如何最大限度让这个脆弱的家庭不再遭受打击。承办人向黄某某做了先关法律方面的解释工作后,黄某某也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后不会听信他人,愿意遵纪守法。同时,承办人也注意到,检察机关对黄某某建议量刑为拘役3-5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承办人认为就该案的犯罪情节,以及黄某某所具备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可以争取判处缓刑的。但承办人也清楚,想要得到缓刑的结果,黄某某就必须向法院提前预缴罚金。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人在庭前与承办法官沟通,一方面告知其黄某某愿意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方面陈述黄某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恳请法庭能够不对其采用监禁刑。同时,承办人也告知黄某某该案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希望他能够想办法凑钱向法院缴纳罚金。但就在庭审当天,黄某某向承办人表示经济困难根本无法缴纳上千元的罚金。承办人非常清楚黄某某无法在庭前预缴罚金的法律后果,其极有可能被当庭判处拘役并收监。承办人认为,如黄某某果真当庭被收监,一方面其在生活上没有做好任何准备,其家人也不清楚这一情况,即便知道也很难照顾到他,拘役几个月的生活对他一个残疾人而言将会是痛苦的;另一方面,黄某某被判处拘役,法院同时也会对其判处罚金,也就是说等黄某某刑满释放后,法院也仍然会对其启动罚金的执行程序。届时,黄某某领取相关补助、低保的银行账户将会被查封,这对其无疑更是雪上加霜。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考虑,承办人在开庭前又与承办法官沟通,表示愿意自己为黄某某承担罚金。后承办人在庭审前为黄某某向法院缴纳两千元罚金。

随之而来的庭审中,黄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自己还有家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完全的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承办人也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黄某某从轻处罚,能够适用缓刑或是单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当庭宣判,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以盗窃罪对黄某某判处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十分简单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盗窃恰好三次,符合多次盗窃的条件,构成盗窃罪。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本身年龄较大,且为外地人,语言沟通各方面有一定的障碍,被告实质上处于相当劣势的地位,其各项诉讼权利并不能被完全的保护和实现。这才导致其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又凭空不认罪,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状况。

本案中,承办律师没有简单机械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除了为被告人从法律层面提供帮助,更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用自己的力量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使其在农历新年之前,不至于锒铛入狱,可以在万家团聚之际,也能回归到他自己的家庭,享受团圆的欢乐。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并没有将经济利益放在办案的首要位置,而是透过具体案件践行、落实法律援助的理念和本质。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承办律师认为,在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个案时,不能空谈大道理,应当以切切实实的行动去保障他们的权利,给他们以有温度的关怀,用人性的真善美去缓和社会矛盾,让这些弱势群体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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