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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逆向行驶快几秒 撞人伤残赔十万
发布日期:2020-04-14

案 情 经 过

  2019年3月11日晚上12点,在常州经开区一家企业工作的年轻小伙王某下晚班,为图方便少过个路口、快上几秒钟,他骑着电动自行车直接沿着道路逆向行驶,在准备进入其所在小区时,恰遇女孩张某骑电动车从小区大门驶出,猝不及防之际,两车发生了相撞,致张某倒地头部流血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还存在误工期六个月,护理期二个月,营养期二个月等损失。2020年1月,在双方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计17万元。


审 判 结 果

  2020年3月初,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结合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案由王某对张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在王某的请求下,法院就判决的履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10万元了结案件。拿到赔偿款的张某心中十分感激,遂向承办法官黄文娣庭长赠送了锦旗,对法庭公平公正的判决、高效快速的执行表达了自己的敬意。


法 官 提 示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逆行的本质是在道路的左侧通行。逆行是不利于安全和有违右侧原则的,所以应在被禁止和尽量避免之列。本案中,王某深夜赶路,心存侥幸,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愿穿过马路按右侧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事故当事人张某行驶路线正确,故应由王某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为省事逆向行驶,也许会快上几分钟,可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则悔之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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