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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3-06-26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11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自公布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为确保《条例》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前期,公安、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准备工作,通过制定下发《全市租赁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分工和整治重点,今年3月到6月期间,全面排查整改全市1.16万处住房类、消防类、电气类重点隐患。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租赁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为了明晰管理责任和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市公安局牵头开发“常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人、房、隐患排查登记,租赁房屋备案网签,隐患巡查、整改、上报、反馈全流程等功能,并主动对接城市运行中心,融合接入“常州市城市运行(应急)智能枢纽平台”建立“租赁住房安全管理一件事”协同机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由城运部门进行督办。目前平台正在开展数据应用测试,7月1日将正式启动应用。

《条例》明确规定了租赁住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租赁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赁住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障租赁住房建筑结构、供电、燃气、消防设施和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规明确租赁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责任。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在租赁期间是租赁住房的占有、使用者,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包括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依规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等六项治安管理方面的义务。

为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人员和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业务,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州租房后,可以登录“我的常州”APP,在线上按照提示进行“居住信息自主申报”或“出租房屋自主申报”;也可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申报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如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可同时携带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购房合同等合法有效证明一并办理,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

群租房作为特殊类型租赁住房一直是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的难点。针对此类住房的特殊情况,《条例》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以解决其存在的治安管理问题。一是要求此类住房配备联络人员,并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二是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房间十间以上、床位十个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十人以上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同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公安机关将在《条例》正式施行后,组织开展租赁住房的人、房、隐患信息排查登记工作,并重点查处和纠正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通过以查促管提高租赁当事人安全租赁意识、规范安全租赁行为,依法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公众满意、社会和谐的管理效果。

同时,常州公安还将继续加强广泛宣传引导。前期,市公安局设计并制作了《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展架、海报和服务手册等各类宣传资料共计100余万份,制作网络媒体宣传的广告片1个、动漫片3个,全方位宣传租赁住房自主申报、安全租赁规范、违法租赁处罚等《条例》内容,对出租人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条例》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条例》宣传工作,深入社区、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点,依托各种渠道和载体,采取市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倡导依法、安全租赁,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顾燕)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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