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第十八届 “长三角法学论坛”征文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1-04-21 | ||||||||
关于征集第十八届 “长三角法学论坛”征文的通知 各市(区)法学会、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四省(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将于今年下半年在上海举行。现将论坛征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及选题范围 (一)主题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选题范围 1.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科技创新法治保障机制研究 (1)科技创新的制度保障研究 (2)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研究 (3)科技创新的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2. 长三角地区合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研究 (1)RCEP推动国内营商环境优化法治研究 (2)城市治理现代化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研究 (3)规范公司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研究 3. 长三角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法治保障研究 (1)长三角立法协同助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保障研究 (2)长三角科创产业融合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3)推动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法治保障研究 二、征文要求 (一)论文内容要紧扣论坛主题及分论题,具体题目自拟; (二)内容须为原创首发,查重率不超过20%; (三)字数为7500字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5000字; (四)属法学研究学术成果; (五)来稿时须附出版授权书(见附件1); (六)投稿者须注明姓名、年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 (七)须严格按照《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注释格式体例(见附件2)。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征文由长三角法学论坛组委会组织初评,中国法学会邀请专家终评。征文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论坛组委会将对获奖论文予以奖励,并邀请获奖论文作者参加第十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二)选编部分获奖论文公开出版,列入《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专卷收录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数据库(投稿时,征文请与授权委托书一并发送,否则将不予参评)。 (三)征文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征文请提交电子版,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长三角法学论坛征文”字样,在截止日期前发送至邮箱:czfxh@sina.com。 征文联系人:王奕,电话:0519-85680672。 附件:1. 出版授权书 2.《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注释格式体例 常州市法学会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出版授权书 本人同意将论文交由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简称“杂志社”)联合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公开发表,授权在《上海法学研究》2021年编辑出版。 同时,本人将上述投稿作品的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杂志社免费使用。杂志社可以在《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收录,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他数字媒体形式等各种方式进行永久性传播。 作者签名: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编辑规范 一、编辑标准 1. 凡是具有法学研究素材的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及其解释和作者对于相关案例或法律条文的理解、思考或研究心得等内容均可,并应当具备法学研究的潜力或价值。 2. 选题和研究内容要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繁荣法学研究和推进依法治国汇聚智力之源和正能量。 3. 每册集刊应当按照目录进行有序编排(排序标准可自行确定),内容和篇幅不限,要经过三审三校,汇编成册。 4. 在稿件编辑过程中,应统一注释规范和文章格式。 二、稿件文章格式和注释体例 (一)投稿要求 投稿时请作者提供如下信息: 1. 内容摘要 要求以“内容摘要:”表示,应为论文主要内容的浓缩和提炼,不应使用诸如“本文认为”“作者认为”等评价性语言,字数在300字以内。 2. 关键词 要求以“关键词:”表示,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最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一般使用3—5个关键词。 3. 基金项目 如果来稿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请在首页下脚注释中标明论文发表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4. 作者简介 来稿请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 作者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内容放在文末单独附页,不作为文章内容,应单独统计,为方便联系作者使用。提供集刊文稿时,作为附件单独附后。 (二)注释体例 1. 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 〕。 2. 注释例 著作类: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3页。〔2〕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论文类: 〔1〕沈国明:《论规制公权力与强化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文集类: 〔1〕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译作类: 〔1〕[日]大木雅夫:《比较法学》,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86页。 报纸类: 〔1〕黄泽全:《为中非合作尽力》,《人民日报》2002年1月16日,第7版。 古籍类: 〔1〕《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2〕(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辞书类: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9页。 港澳台著作: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互联网资料: 〔1〕陈瑞华:异哉,所谓“捕诉合一”者,载http://wemedia.ifeng.com/62567719/wemedia.shtml,2018年6月4日。 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3. 其他 (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3)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注释例:前引〔1〕,梅因书,第31页;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者,须注明起始页与终止页,中间以“—”隔开,如“第28—30页”。 (4)作者(包括编者、译者、机构作者等)为3人以上时,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列全,第二次及以后出现时可仅列出第1人,使用“等”予以省略。 常州市法学会 2021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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