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强信息合作 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 |
发布日期:2014-10-22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9条,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 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包括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 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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