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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党委出台《办法》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1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精神要求,促进省级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近日,公安部党委在坚持和完善省级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省级公安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省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履行7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党委主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选好用好干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抽查核实拟提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安部党委十项规定精神,对群众反映强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针对性整治,严明政治纪律和警务纪律;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得掩盖问题、压案不查、干扰阻碍案件查办;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按职数、编制配齐省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抽调纪检监察干部从事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工作等。

  《办法》规定,省级公安机关纪委要履行3个方面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警种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对违纪和失职人员提出追责意见;加大自办案件和督办案件工作力度;加强办案人才库建设等业务基础工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办法》要求,对省级公安机关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走访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听取对省级公安机关党委和纪委的评价;组织厅(局)机关一定比例民警对本厅(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测评。

  《办法》指出,检查考核一年度一次,由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派出检查组实地检查。检查考核总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约谈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连续两年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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