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首个民行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办法出台 |
发布日期:2015-07-20 |
民行诉讼监督案件出现新证据,能否作为逆转案件结果的关键?公开听证或能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7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出台全省首个《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适用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操作流程,推动民行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办理。 据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志钢介绍,在民行监督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但新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为此,无锡检察机关早在2013年就依据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开展了公开听证的尝试。但因该规则内容较为原则,未规定明确化和具体化的操作程序,基层院在如何适用听证程序上理解不一致,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导致听证效果不理想。 经过前期调研、试点实践,在积累实证案例的基础上,无锡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办法》,统一了全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适用听证的操作流程,使听证程序更加规范,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根据《办法》,可适用听证的案件范围包括:有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发生改变的案件;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当事人情绪过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需要对质的虚假诉讼案件等。为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办法》还规定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听证制度。对于听证的实施步骤,《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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