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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解答民行检察监督三大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26

  最高检解答民行检察监督三大热点问题

  法官拒纠违法行为构罪应追刑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5日召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民事诉讼法新闻发布会。对于记者提出的“虚假诉讼如何监督”、“法官在审判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何纠正”等热点话题,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副厅长吕洪涛作了回应。

  监督纠正一批错误裁判

  记者:如何纠正法官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郑新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法院本着积极的态度,多数能认真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纠正。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抗诉案件改变率为76.1%,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66.9%;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分别达84%、92.3%。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

  吕洪涛: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官在审判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如果法院拒绝纠正或者不予回复,可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由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覆盖执行环节

  记者: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什么?

  吕洪涛:从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情况看,存在的违法情形几乎覆盖民事执行活动各个环节,主要集中在财产的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的实施环节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环节。如执行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违法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违法分配、发还执行款物,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执行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执行是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最直接、最集中、也是最后的环节,实体与程序交织,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繁杂,当事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采取各种手段,有些会影响执行人员执法;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满足实践工作需要,比如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问题,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零散规定;也有些执行人员贪赃枉法;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执行权被一些人滥用,出现“执行乱”。

  法律后果轻致虚假诉讼多

  记者:2002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应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有一个批复,不赞成对这一行为以诈骗罪处罚。这与民诉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定,是否冲突?

  吕洪涛:这个批复规定了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按照他触犯的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伪造印章就按伪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批复,不是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开展联合打击虚假诉讼活动中,仍然以诈骗罪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新民诉法对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伪造证据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民事诉讼中做伪证的刑事责任追究没有相应规定,虚假诉讼得到的利益大而法律后果轻,导致民事虚假诉讼多发高发。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但由于法律规定所限,打击的力度不够,以后我们会进一步加强此类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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