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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增进培训交流 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发布日期:2014-09-18

  9月17日上午,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继续举行专题讨论,研讨“法官教育培训与自贸区发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作主旨发言。她强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与包括东盟各国在内的周边邻国加强合作,增进法官教育培训交流,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贺荣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现已基本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统筹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的法官培训机构体系,建立了全国统一、科学合理、有效联动的法官培训一体化格局。近年来,国家法官学院作为中外司法交流合作的桥梁,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银行等组织,以及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高等法律院校及司法培训机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实务与学术交流。

  贺荣表示,加强各国司法机构间的深度交流与培训合作,对于构建多边共赢、公平透明的区域性国际司法秩序十分必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与东盟各国司法机构开展深入合作交流,共同促进司法事业发展。一是深化多边交流合作,增进理解提高认识。建议组织法官交流与合作论坛,定期研讨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法律问题,分享司法实践经验,为经贸交流与往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加强法官培训合作,共同提升司法能力。在培训战略上,共同对人才培训进行系统规划、充分协商并努力达成共识;在培训内容上,研究解决区域法律协调、民事司法协助等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培训师资上,整合东盟各国资深研究人员及司法实务人员,建立专家库和教师资源库。中国法院还将努力培养一批熟悉东盟成员国法律的优秀法官,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深入交流做好人才储备。三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法官培训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网络培训、远程视频培训等新的培训载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司法实践与交流中积累的法律信息及相关数据,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经济、文化及法律的共同发展。

  贺荣最后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将努力把法官培训领域建设成为中外司法交流合作的重要阵地,为增进东盟各国司法界的相互理解,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法律协调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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