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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管理警辅人员 禁止警辅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5-04-28

  4月23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全文刊发《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民意。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警辅人员可以从事的11项工作和不能从事的5项工作,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警辅不得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也意味着警辅给违停车辆贴罚单将不再合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警辅人员可以履行7项职责: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全检查;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劝阻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从事技术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警辅人员还可以履行4项职责:协助开展接处警工作,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等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看押、押解任务;协助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对警辅人员不能从事的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5条规定:未经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工作;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审讯或者独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保管和使用武器;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前款所规定的工作。

  哪些人可以担任警辅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能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警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为了区别警辅人员和人民警察,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样式的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一旦离职,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都要归还。此外,还要求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辅助岗位等级规范及等级晋升制度,参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办法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岗位技术等级。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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