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江苏率先出台省级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
发布日期:2015-03-31

  记者昨从省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全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落实,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健全,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落实领导干部尊法学法用法述法考法制度;党委领导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健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指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的职能有效发挥……”这些刚性要求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据悉,这一省级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率先出台,标志着江苏在探索“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工作中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后,省委将其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在《指标体系》起草过程中,我省力求体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和法治的价值内涵,体现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我省区域法治特色,体现江苏“两个率先”的高点定位和法治建设系统推进的体系规律,体现法治建设的总体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总体感受。同时,注重统一性、系统性、人民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并力求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点指标化,通过创新设置建制性、完善性、落实性三类指标,形成了江苏的创新特色。《指标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法治建设体系、进程规律和内在要求来设置,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和逻辑关系,选取“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满意度达90%以上”、“公众安全感达90%以上”两项指标来反映法治政府、公共安全水平。同时,选取“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度达90%以上”作为综合评判指标,并占《指标体系》权重的8%,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法治江苏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侍鹏在发布会上介绍,《指标体系》的出台,将有利于完善江苏省全面达小康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监测统计体系,有利于形成科学具体的法治江苏建设评价量化标准,有利于加强对法治江苏建设的监督考核,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实绩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下一步,《指标体系》实施情况的考核和评价,将作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任务和阶段性成果的直接体现、科学评价法治江苏建设的量化标准和激励引领法治江苏建设的量化目标、制定实施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标准的基本依据,和衡量评价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考量。

  据悉,《指标体系》由地方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建设组织领导7大类一级指标、29项单项考核指标和1项综合评判指标共30项指标构成。《指标体系》通过所设置的90个计分点,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建设法治江苏”的实现程度来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根据指标的动态完成情况加以量化。

  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就《指标体系》的具体实施细节回答了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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