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溧阳法院: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会怎样?
发布日期:2023-01-04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一张封条,一份裁定,代表的是法律的威严与效力,然而却有这样一位“能人”无视这份威严,公然对抗法律,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本以为“瞒天过海”,不料只能自食苦果。近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大圣公司负责人,2020年9月,大鹏公司与大圣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受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大鹏公司申请,依法就地查封了大圣公司的机器设备,并指定张某保管,明确告知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出卖、出租。

2021年4月,张某作为大圣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私自将上述被查封的设备转移至邻市。同年5月,大鹏公司在不知道上述设备已转移的情况下,与大圣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大圣公司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明确约定不解除对大圣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后因大圣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溧阳法院依大鹏公司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批设备已被转移处置,溧阳法院即刻向大圣公司、张某送达限期追回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追回擅自处置的机器设备,但张某未予追回,也未如约履行和解协议。

溧阳法院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发函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清了对大鹏公司的剩余欠款,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审理,张某擅自转移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不可肆意妄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导致“人财两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张某明知法院对相关财产已查封还予以转移,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案件的执行工作,扰乱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溧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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