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先锋】张利国:深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努力把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实处
发布日期:2022-07-12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常检星语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人物简介:

张利国,男,1983年2月生,中共党员,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办理的大盐湖水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深度报道。牵头打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获评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近期,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在全力进行,张利国承办的“大盐湖水”民事公益诉讼案,因与养老诈骗息息相关,又备受社会关注。该例入选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他是如何做到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溯本求源,最终对此案被告谢某某等人诉请判令赔偿7000余万元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今天,我们一起走近闻名全国的“大盐湖水“案承办人张利国。

传递检察温度

初次接触“大盐湖水”案件时,张利国很费解受害的众多老年人平时都很省吃俭用,是如何舍得花千余元购买一支所谓的“神奇药水”。

他在还原这起欺诈消费案件中,发现这些老人都符合“二有一无”特征,即有一定经济基础,有治病或保健需求和无相关医学知识,这更加促使他在办案中,设身处地、以己推人,把这些受害的老年人群体当成自己的爷爷奶奶,与他们共情共想,让原本冰冷的法律多了一些温情与温度。

他说:“‘大盐水湖’案中很多受害者,缺乏足够法律知识,无法自行举证主张赔偿,这个案件从立案到胜诉耗时一年半,但是从根本上,让更多的受害老年人主体得到赔偿款,最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

创新办案思路

谈及办理“大盐湖水“案时,张利国整理出一套办案思路:“民事公益诉讼的办理,要来源于刑事案件,又不能拘泥于刑事案件。”用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足以全面保障所有消费者权益,也不足以惩罚侵权者。他主张用民事案件证据范围和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该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个建议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

经历了15个日日夜夜,他从5000余条销售记录中,梳理出1500多条大量未报案的消费者记录,最终,从外围证据上取得突破,确定了该案的消费者达1000多人,销售金额高达2300多万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消费金额的3倍,共计7000多万元。

探索新机制建立

“大盐水湖”案已经落下帷幕,部分强制执行赔偿款业已到位,但是如何保障这些赔偿款真正落实,张利国并没有止步于案件的判决胜诉。

由于这个案件的特殊主体,必须建立特殊的制度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在他的积极参与下,由市检察院牵头,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了《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由消保委负责赔偿款的管理和发放。

更让他欣慰的是,“大盐水湖”案的成功办理,推进了这类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的典型样板,市院制定出台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指南》,被省检察院转发至全省借鉴,促使更多类似的案件能够更快更好的办理。

2015年7月,张利国开始从事公益诉讼工作,7年磨一剑,这是他作为主承办人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星光不负赶路人,回想起第一次出庭时的暗自紧张,忐忑不安,再到现在的镇定自若、张弛有度,张利国表示,他会继续深耕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努力把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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