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日期:2022-05-1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常州法治化营商环境,5月7日上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永、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蔡勃、市公安局副局长费中华、市司法局副局长庾爱民等领导出席发布会,《现代快报》、常州日报社、常州广播电视台、中吴网、化龙巷、武进融媒体中心等多家媒体单位记者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永介绍了《关于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的制定背景及有关工作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桂林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介绍了现阶段拒执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领导就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分别进行了解答。

发布会通过“江苏政法”微博、“常州政法”抖音、“常州中院”抖音、中国电信VTC云直播等平台进行现场直播,直播观看量突破11万+人次。

近年来,全市政法系统持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除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履行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惩戒手段外,对一批构成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至今年4月底,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3万件,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线索22件26人,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件4人。

随着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个别被执行人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转移财产,规避、对抗执行。这种表面上无财产,生活中却高调消费的现象不仅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根据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全市政法系统出台《关于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各司法机关在拒执犯罪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与分工,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对进一步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缓解“执行难”,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常州、法治常州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下一步,全市各级办案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坚决把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牢,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确保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社会的持续平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典型案例

1.判决生效后,擅自转让车辆,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偿还杨某某借款129712元;后谢某不服该判决,向常州中院提出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5日判决驳回谢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因谢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杨某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坛法院经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谢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调查发现谢某在明知二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9月25日将其所有的一辆奥迪车转让给他人,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金坛法院认为谢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杨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杨某某谅解。金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一旦确定,即产生了既判力,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转移财产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谢某在明知案件判决结果后,为逃避债务履行,擅自转让其名下机动车,心存侥幸,可能还沾沾自喜,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拒执案发后,尽管谢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也予以了谅解,但不能抵消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在社会上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树立法治权威,对部分潜在的企图以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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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案件终本后取得财产不主动申报、履行,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

沈某与谢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生偿还沈某借款本金155560元及利息。因谢某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沈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坛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涉自建房不宜处置,金坛法院在查封案涉房屋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24日,谢某生因上述案涉房屋拆迁获得24万余元拆迁款,但谢某生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债务,而是将上述拆迁款转作他用,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金坛法院认为谢某生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8月,谢某生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返还沈某85000元。金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谢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规避执行作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表现形式之一,不仅使得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本案对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有利于发挥拒执罪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巨大威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更警示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如有新的财产不申报或转移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通过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有助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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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处置查封的财产,被判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基本案情】

常州某铝业公司与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支付常州某铝业公司加工款、模具费及违约金等合计25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武进法院于2018年11月依申请对江阴某科技公司名下的太阳能铝合金边框24000套予以查封。因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常州某铝业公司向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万元,武进法院扣划银行存款30万余元,并查明江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清明知太阳能铝合金边框24000套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将其中价值80余万元的19250套铝合金边框销售给无锡某电力公司及其他人,所得货款仅部分支付给常州某铝业公司。武进法院认为陈某清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陈某清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武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陈某清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别是在机器设备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情况,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于震慑这一类行为具有极大的效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犯罪线索,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能够有力破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恶意处置查封财产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助于更好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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