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 朋友出于好心载我一程,出了车祸朋友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老百姓的生活保驾护航。


一年来,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批在价值引领、条文解读、理论发展、规则确立等方面具有意义和影响的大案和小案,让民法典所宣示的公平正义更加真切可感。



案情简介


沈某某从事装修建材经营,徐某系某装修公司设计师,二人因业务往来相熟。某日,徐某开车搭载沈某某前往顾客家中商谈装修事宜,途中,与蒋某某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沈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沈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蒋某某、徐某应向沈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沈某某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 元,徐某减按70%比例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的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它是互帮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然而,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度存在不同处理方式。能够形成共识的是,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受一切风险,好意同乘的司机也一样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能不能用好意同乘来减轻司机的责任,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更没有统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各省的指导意见和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没有依据不能减轻,有的认为可以减轻。

民法典明确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同时,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法律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以及对施惠者的宽容态度,本案通过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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