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内容及举报途径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内容

及举报途径

1.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违规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

5.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的;

6.违规泄露司法办案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8.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9.违规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0.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1.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1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

14.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的;

15.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反馈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直接邮寄我院。

2.邮寄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收(竹林北路218号);邮编:213000

监督举报电话:0519—881609070;举报受理网站:tnjcyjyzdb@163.com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②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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