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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法宣办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
1.常州3人隐瞒行程致8人确诊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8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张某力(男,48岁)、彭某琴(女,45岁)、张某峰(男,22岁,3人均为本市人,长期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0日,张某力等3人从湖北武汉自驾返回常州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回常日期,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出入公共场所。2月2日,张某力等3人被送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2月6日,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导致8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44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违反《常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疫情发生以来,已经出现很多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广东汕头:出现发热情况不主动报告配合工作
2月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青海西宁:父子隐瞒症状 欺骗调查走访员
1月3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湟中县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江苏徐州: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 到处乱跑
2月2日晚,徐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针对一名武汉返徐人员,在身体出现发热症状后,明知徐州已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就诊时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接触,该男子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该患者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在来势汹汹的严峻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人人都是一道防线,一个故意隐瞒者瞬间的侥幸心理可能造成终身追悔。故意隐瞒,害人害己,自身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机,同时也严重干扰了防控大局。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还有人还选择隐瞒?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其中,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3.他1人影响3000多人,律师:最高可判死刑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一从武汉回乡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某,谎称从菲律宾回家,且多次参加宴席影响3000多人。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晋江同时对5名履职不力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熊超律师认为,目前3000多人被影响,如若最终出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张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最高可判死刑。
1月底张某某从武汉回家,却谎称从菲律宾返回,之后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频繁外出活动。在病发前,张某某曾参加民俗游禄活动、民俗宴请活动,共计3000余人参加。截至目前,英林镇累计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目前,张某某已被警方拘留。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晋江市英林镇新冠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熊超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行为,而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也是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若事先隐瞒的只是“从武汉回来”的事实而并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就属于“过失犯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张某某一开始就知道自己被确诊,却不居家隔离,反而去参加各种宴会,也就属于故意隐瞒。目前是3000多人被影响,如若造成严重后果,如部分隔离的民众被确诊感染,张某某可能会被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常州首例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被处罚
2月2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薛埠镇某公司违规复工。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华某(男,42岁,无锡市人)明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仍通知外地员工于2月1日返回金坛复工。常州金坛警方对华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的视同提前复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5.南通市一企业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5日
2月1日下午,通州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提前复工将带来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常州新北汇心康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罚50万元
1月27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新北区春江分局检查人员对常州汇心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该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从重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该药店于2020年1月23日中午11点许购进第一批石墨烯KN95口罩300包(两只装),购进价格30元包,销售价格56元包,进销差价率达86.67%,当日售完;于2020年1月23日晚上8点半左右购进第二批同款石墨烯KN95口罩300包(两只装),购进价格为42元包,售价为98元包,进销差价率133.33%,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销售,至1月26日售完。
经案审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监管部门对该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从重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31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春江分局依法向该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疫情管控期间仍开“黑车”,常州交通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2月5日下午14时50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宁大队联合辖区交警在清凉寺疫情防控检查点附近查获一辆非法网约车。
经过现场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该车通过滴滴平台开展非法揽客经营活动,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不齐全。该车为常州牌照车辆,驾驶员为江苏淮安人,车上两名乘客均为常州人。经交警现场进行体温检测和查验,3名驾乘人员体温均正常,近日未途经湖北、浙江地区,也没有湖北、浙江人密切接触史,驾驶员与乘客均佩戴了口罩。随后,交通执法人员对驾驶员违规营运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将对其从重处罚。
市交通执法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托疫情防控检查点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逢车必查、逢人必测、逢人必验、逢人必问”,严厉打击“黑车”等违法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全力防范疫情通过非法营运车辆传播扩散。
8.西安一物业公司疫情防控不力被通报处罚
西安锦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锦坤物业”)因对西安海棠别馆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力,被西安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通报批评,并对锦坤物业处以2000元罚款。
西安高新区交建局针对全区物业公司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锦坤物业管理的海棠别馆小区,存在各项防控工作流于形式、重视不够,未严格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测温,小区未严格落实消杀工作等问题,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1月31日,高新区交建局对发现问题进行全区通报。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拟对锦坤物业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全面进行对标整改,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9.不配合疫情检查,全南一女子被行政处罚
1月27日10时许,南迳镇新南社区干部根据全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和镇政府工作部署,在南迳镇新南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排查登记外来人员,对黄某某(女,37岁)的外县来访亲戚询问登记时,黄某某觉得没面子,拒不配合登记工作,甚至拉扯社区干部十多米远。南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进行受理调查并固定证据。
经民警批评教育,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自责和后悔,随后向社区干部道歉,并写了悔过书。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黄某某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服从医护、防疫及执勤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防疫、安检、管控措施。同时,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故意冲卡躲避疫情防控检查,宾阳一男子被行政拘留5日
2月2日,一名男子开车经过贵隆高速宾阳出口防疫检测点时,绕过前方车辆冲离现场,躲避检查。3日,宾阳警方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日,宾阳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贵隆高速宾阳出口设卡执勤,对过往车辆的人员进行防疫知识宣传和体温监测。当天下午4时许,男子磨某驾驶小车行至此处时,民警示意其停车配合检查,但磨某拒不配合,并绕过前方车辆冲离现场,躲避检查。随后,宾阳县公安机关将磨某抓获。经检测,磨某体温正常。
据了解,磨某是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人,当时从武陵返回宾阳县城,因赶时间回家,他认为体温检测很麻烦很浪费时间,于是拒检并驾车离开。
目前,磨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宾阳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警方提醒,疫情当前,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防疫工作,理性接受检查,对不配合检查工作,强行冲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处罚。
11.两次辱骂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济南平阴一男子被行拘
2月1日晚上,济南平阴县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平阴一男子两次辱骂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
1月31日16时许,尹某某(男,50岁)驾车返回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中桥口村,行至疫情检查点,等待工作人员放行时,尹某某以放行慢为由辱骂工作人员。尹某某被放行后回到家中,随即又返回至检查点,再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平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处警,依法将尹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尹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平阴县公安局依法对尹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12.常州警方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月4日下午,常州警方发布了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据悉,自1月26日常州实施疫情一级响应措施以来,常州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81起85人,其中行政处罚79起81人、刑事立案侦查2起4人。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72人,其中行政拘留1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罚6人,其中行政拘留2人;因"侵犯隐私"处罚1人;因"阻碍执行职务"处罚2人,其中行政拘留1人。刑事案件中,共立案侦查2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
常州警方通报10起典型案例:
1.1月26日,王某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疫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溧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1月27日,罗某在微博上发布有关金坛区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实帖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坛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3.1月28日,溧阳市公安局戴埠派出所对戴埠镇某浴室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有8人聚集在浴室内打麻将,该浴室经营负责人在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上门告知必须关停的情况下,仍存在继续营业并提供包厢供人打麻将的行为,溧阳市公安局依法对经营者洪某处以罚款。
4.1月29日,武进公安分局滆湖派出所巡查发现,张某某开设的小区棋牌室不听劝阻,仍继续营业,后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5.1月30日,陈某主动到溧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称其通过微信将工作中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登记表"发给了朋友,造成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后溧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以侵犯隐私予以处理。
6.1月31日,武进公安分局湟里派出所在疫情期间对辖区棋牌室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家带有棋牌室的旅馆存在赌博行为,巡查民警依法抓获涉嫌聚众赌博19人,棋牌室经营人员黄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7.1月31日,常州天宁公安分局焦溪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人自称是从武汉过来的,现在咳嗽了。经调查,朱某某醉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宣称从武汉回来且现在咳嗽,但实际并未去过武汉,后朱某某因谎报疫情被公安机关处罚。
8.2月1日,常州启动小区封控检查首日,当天16时许,王某某在进入小区时未戴口罩,且借酒滋事,不配合街道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查验信息,并推车冲撞工作人员,向工作人员吐口水,咬伤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钟楼公安分局依法对其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行政拘留五日。
9.1月29日,常州市反诈骗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微信上购买口罩被骗3500元。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迅速会同网安支队成立专案组,串并起黑龙江、四川、浙江等地同类型案件5起,涉案资金共计4.5万元。专案组迅速锁定嫌疑人闫某某(男,34岁)、陈某某(男,29岁)。2月3日,山东警方协助抓获两名嫌疑人,现案件正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10.2月3日,洪某看到小区周围被铁网围了起来,在未证实该小区是否确有疫情感染者的情况下,就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宣称该小区已发现感染者等虚假信息,发到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新北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附:
关于企业、市民防控疫情的热点法律知识,请至常州市司法行政网下载:
《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http://sfj.changzhou.gov.cn/html/sfj/2020/KNIKJOFA_0207/14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