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9-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记者 张莉

2018年,武进法院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要求,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60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主导作用。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武进法院结合2018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件。

被告人唐某杰等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唐某杰与被告单位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人吴某梅达成合作办厂协议,约定利润四六分成。

从2015年起至2017年1月,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商标权人艾默生环境优化公司许可情况下,在生产的制冷机组上使用注册商标(谷轮牌),并通过他人对外销售1100余台,非法经营数额26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制冷机组,仍从被告单位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购进23台,加价后全部售出。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杰、被告人吴某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前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判处单处罚金;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签予以没收。

【法官评析】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组织人员利用模具制造涉及大众、奥迪、保时捷等20多个品牌商标标识的汽车钥匙及配件,另外还从他人处购买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钥匙及配件意欲销售。案发时,查获了6万余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钥匙及配件。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评析】

被告人刘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

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妈妈向前冲》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擅自在其运营的“荔枝FM”客户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法官评析】

被告向公众提供播放和下载服务,该行为未得到电视作品的权利人许可,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虽然只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未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故推定其应知网络用户的上传行为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冠珏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

武进区湖塘某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案外人蓝海国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几分甜”图文商标、“单熊”图形商标、“几分甜”文字商标和“单熊”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案外人将上述商标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独占使用。被告在其经营的烘焙店擅自出售外包装上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故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评析】

从近两年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来看,涉及的行业广泛、类型繁多,令人咋舌。食品类产品有其行业特点,被告傍名牌使用“几分甜”等商标,对“几分甜”的品牌形象及行业消费环境均造成了不利影响。经营者要避免商标假冒、恶意模仿、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最后成为侵权人。

常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

常州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先于被告常州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双方的经营范围均为口腔门诊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注册与原告近似的名称,并在事实上使用“常州牙博士口腔”字样的招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评析】

企业名称字号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后者的主要功能则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殊联系,混淆商品(服务)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某足浴馆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拥有 “ ”“ ” “ ”商标的专用权,且“富侨”等系列商标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提供足疗保健等服务的过程中在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装潢、宣传海报等位置突出使用“富侨”、“富侨足道”等字样及图形,已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使用。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官评析】

从法院审理的“富侨”商标系列案件情况看,足浴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亲睐,原告的“富侨”标识已为足浴行业众所周知,逐利导致该行业屡发侵权。法院通过判决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

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专门经营图片业务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评析】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迅速活跃,自媒体作为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成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发载体,企业为使其发布的内容图文并茂更吸引人,往往从网上下载各类图片作为配图,而免费下载的图片并不等于可以任意使用,企业以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刘伟光与武进区某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刘伟光为常州籍画家,其创作的常州运河系列油画极具地方特色。原告发现被告以装饰为目的未经其许可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大厅、走廊等多处悬挂展示了原告数幅油画作品,故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未果,最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本地报纸刊登致歉函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7万元。

【法官评析】

一些酒店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装修公司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勿将未经授权的作品作为装修素材,避免侵权风险。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某饮料有限公司、

武进区湖塘某超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广东某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武进区湖塘某超市销售了相关产品,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且广东某饮料有限公司赔偿7.5万元。

【法官评析】

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与原告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的外包装在字形、图形、颜色、构图及各要素组合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容易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

常州市武进区某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为 商标权利人,被告在其店内出售标有 及 标识的卫生纸, 与原告 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从外观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混淆,而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元。

【法官评析】

超市经营者负有注意义务,应充分审查进货的来源渠道,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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