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治梦想
发布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被告人曾小琴(化名)等八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整个庭审前后持续了20多个小时,100余名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人参与旁听,而在庭审现场,还有一位特殊的“旁听者”——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金丽娜,一年前,她对曾小琴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位在武进检察院工作了11个年头的“女捕头”,快人快语,雷厉风行。“每个检察官在侦查监督岗位都得学会当‘快枪手’,不仅要快更要准!”金丽娜这样形容侦监工作——不仅要在最短时间内判断嫌疑人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还要善于发现疑点,引导公安补充侦查,为提起公诉做准备,这种时刻高速运转的压力,才最“磨人”。

 

理财模式:“罪与非罪”?

2017417,曾小琴等十多名嫌疑人的88册案件卷宗堆了半个办公室,翻开公安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知道该案涉案金额达到2.37个亿,涉案人员一百多人。“公安报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嫌疑人口供中坚称是P2P理财,很棘手。”初步审查卷宗后,金丽娜心里有点儿“犯怵”。

嫌疑人曾小琴通过加盟业内一家小有名气的理财平台,于2012年成立了与时聚金投资公司,并打着P2P理财的名号开始招揽客户。短短四年时间,曾小琴等人通过向投资者推销购买年利率为7.5%-12%的理财产品,共吸收公共存款2.37亿元左右。然而,提审过程中,曾小琴等人始终辩称,他们从事的是P2P理财。金丽娜审查证据也发现,与时聚金投资公司与所有投资人签订的都是“信息咨询合同”,合同表明,公司只提供信息咨询中介服务,投资人有投资意向后,直接打款给需要资金方,曾小琴的公司则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两种行为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如果只是‘信息中介’,那么曾小琴等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就不能批捕。”公安虽然移送了案件,但是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却并不充分,初步审查就发现了定罪的证据缺失,金丽娜晓得,这是一场硬仗。以P2P理财形式为包装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没有同类案件可以借鉴经验,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大特征:未经依法批准、向公众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与目前很多P2P平台也都能对得上,如何来区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金融知识艰涩难懂,为了攻克案件难点,金丽娜购买了《互联网金融之P2P法律实务》、《P2P网贷之产业链金融模式与创新》等数本专业类书籍,一字一句抠细节,遇到专业性太强的问题,就跑到银行向业内人士咨询。

在大量的资料中,P2P行业“十大监管原则”引起了金丽娜的注意,根据对十大原则的解读,她锁定了‘资金池’这个关键信息点:P2P理财中,投资人作为风险承担者,有权选择投资款的流向,理财平台仅为中介,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简单来说,理财平台不能够私设资金池。以此为突破口,金丽娜引导公安补充侦查,获得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的关键性证据,同时她还从公司多名员工处得到证实,公司确实私设了“资金池”,客户的投资款,都是打到固定的公司账户或者曾小琴的个人账户。面对证人证词和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曾小琴再也无法狡辩,她终于承认,自己并没有按照合同仅仅为客户提供理财信息,而是直接吸收了客户的资金后,自行寻找意向贷款人,将资金借出,从中赚取利息的差价。

案件报捕五天后,金丽娜全面掌握了事实证据,对曾小琴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

 

宽严相济把好“关口”

曾小琴一案中,涉案人员达100多人,其中有包括曾小琴在内的公司管理层、股东,也有普通的业务员、销售经理,到底应该追究多少个人的刑事责任?又应该追究到哪种层次?金丽娜深入分析了全部涉案人员在整个运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对资金的流向是否起关键性作用等因素。她发现,该公司的基层业务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的是P2P理财培训,主观上充当了宣传、推荐购买产品的中介角色,并不掌控客户资金的真正流向,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人证言;但是,作为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一方面有义务审核公司运营模式是否合法,另一方面,从主观上,他们也知情并参与了将客户资金借贷投资一事。最终,她将涉案范围定为公司管理层,依法批捕三名嫌疑人。

“我们侦监人,是刑事诉讼第一道关口的把关人,只有第一道关口把好了,侦查才能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金丽娜如是说。

 

检察院里的“经济专家”

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这些经济犯罪案件涉众面广、迷惑性强,对社会和民众的危害极其深远,于检察官而言,也是最为棘手的案件类型。但在武进检察院,人人都知道,侦监科的副科长金丽娜对这类案件最“情有独钟”。

“越难啃的骨头,我越是有冲劲。”满书柜的金融书籍被翻了又翻,每天抽出时间来观看“经济新闻”,一趟趟往返于检察院和银行、高校之间请教咨询……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金丽娜不断钻研和学习,练就了“经济专家”的毒辣眼光。

2014年,她办理了常州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在201112月至20127月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标有“COOLBLUE ”、“BILUX”注册商标的产品,在申报出口至伊朗时,被上海海关在港口查获。该案所涉被害单位德国欧司朗公司为隶属于西门子集团的全球三大照明公司之一,涉嫌侵权产品达14余万件,涉案金额20余万元。常年累积的丰富专业知识令金丽娜在第一时间就把握到了案件的 “命脉”: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应当把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样才能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然而,在本案中,侵权产品种类达几十种,但是公安移送的证据中,商标权利证书只有几份,里面涉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十几种,这直接关系到对嫌疑人能否定罪以及量刑多少。针对这一点,她第一时间与欧司朗公司沟通,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涉案的几十种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进行明确,为办案提供事实依据;同时积极引导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分别从流通市场和欧司朗公司补充对应正品的种类、商标权利证书,完善证据。为了彰显诉讼的公开公正,保障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金丽娜还主动与法院衔接,明确相关司法依据,成功开创了知识产权案件被害单位参与法庭审理的先河。最终,该案得到公正妥善的解决,承办检察官金丽娜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的职业素养也赢得了外籍人士的极高评价与充分肯定。

    “检察工作对我而言,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情怀,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治梦想,这让我觉得很幸福,唯有不断精进专业,方不辜负法治信仰。”抚摸着胸前的检徽,金丽娜的眼神温柔而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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