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团体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审批程序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的我省法学、法律团体及其相关组织,可提出申请,经省、市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和法学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二)根据《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南京地区部属和省属院校、单位的团体会员发展工作。南京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市属院校的团体会员发展工作;其他各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部、省、市属院校、单位以及所属县(市、区)的团体会员发展工作。

(三)申请单位须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经省、市法学会秘书处审核后,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领导审批。对批准入会的,颁发《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并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

已成立法学会的县(市、区),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后,由所在县(市、区)法学会先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法学会审批。

未成立法学会的县(市、区),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后,直接报市法学会审批。  

《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向本会领取,也可在省法学会网站下载。

(四)省法学会兼职副会长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无需另行申请入会。

二、会员管理

(五)法学会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谁发展,谁管理”。省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由省法学会负责管理,各市、县(市、区)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由各市、县(市、区)法学会负责管理。

(六)各地法学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团体会员管理工作,制定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的机制措施,积极引导团体会员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服务法治实践,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人民群众。要把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七)团体会员单位须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与所属法学会的联络工作。会员单位信息遇变动或更新,应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

(八)团体会员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双重管理。

(九)团体会员证样式由中国法学会规定并监制,由省、市法学会参照样式自行制作发放。

(十)团体会员以法学会名义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和社会效果。

三、会员服务

(十一)各地法学会应当利用工作简报、网站、报纸、期刊等载体,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法学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

(十二)各地法学会在组织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招标、举办法学论坛、召开各学科研究会年会、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法制宣传咨询等活动时,应及时向团体会员单位征求选题建议、提供相关信息、征集相关论文,并邀请团体会员单位派员参加。

(十三)对团体会员单位在法学研究工作上取得的成绩和学术研究成果,各地法学会应择优在简报、期刊、报纸、书籍、网站上登载,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推广。

(十四)对积极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会员单位,各地法学会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十五)各地法学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团体会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团体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四、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十六)团体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团体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省法学会对团体会员单位的收费标准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市、县(市、区)法学会对团体会员单位的收费数额,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十七)会费由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

(十八)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并接受上级法学会对会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7日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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