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建设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市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联络员。团体会员单位须设1-2名会员联络员。

第五条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三)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六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省、市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二)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所在地法学会作出年度情况报告;

(四)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本单位会员发展工作;

(五)向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所办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各级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六)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法学会的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协助所在地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八条 省、市法学会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由会员管理部门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7日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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