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江苏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法学会应将会员服务工作列入法学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物,提供年度法学研究招标课题、各研究会召开年会和各类法学论坛征文等活动信息。

(二)在本省各级法学会机关的工作内刊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刊登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省各级法学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

(四)建立手机联系方式,充分发挥“会员短信群发平台”的作用,向直管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 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各级法学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为会员深入开展法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

(一)组织会员参加省法学会组织的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招标活动和各研究会研讨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我省每年举办的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和各市举办的各类法学论坛。

(三)组织会员参加长三角法学论坛和其他区域性法学论坛。

(四)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各类论坛。

(五)有条件的,组织会员参加一些境外有关法学交流活动。

第五条 组织会员参与法治建设。各级法学会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立法调研等活动,为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一)对会员的研究成果,择优报送各级党政机关和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会员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二)对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法学会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刊登会员的优秀研究成果,宣传会员开展法学研究活动情况和参与法治建设的成绩。

第七条 建立会员服务保障机制。

(一)各级法学会应设专人负责会员服务工作。对会员来访、来信、来电,应当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尽可能提供帮助。

(二)各级法学会应切实保障开展会员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重大节日时,可利用手机短信等形式,向会员表示问候。

(四)定期征求会员对法学会服务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7日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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